法律题?不会啊。。。求高手解答。。。。具体点的答案

案例:纪某应否定罪案纪某,1984年8月26日出生,素有小偷小摸恶疾。1998年8月26日是纪某14岁生日,这天纪某邀朋友在海天楼吃饭庆祝,后在结帐时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 案例:纪某应否定罪案
纪某,1984年8月26日出生,素有小偷小摸恶疾。1998年8月26日是纪某14岁生日,这天纪某邀朋友在海天楼吃饭庆祝,后在结帐时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纪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乘着酒意朝老板的心脏刺了一刀后逃跑,酒店老板当场死亡。第二天纪某在逃亡的途中,路遇一手提黑包的男子,纪某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军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逃亡的第五日纪某在一小镇上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纪某的以上行为,哪些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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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106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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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某用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刺了酒店老板心脏,致老板当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这一天纪某正好是十四周岁生日,根据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天才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才对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纪某不对其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在做题时容易忽视这一点)。

2、纪某刺伤男子,抢走手提黒包,属于抢劫行为。实施抢劫行为之时,纪某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对抢劫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纪某构成抢劫罪,并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3、纪某偷偷开走停靠在路边的吉普车,属于盗窃行为;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人撞伤,属于过失伤人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交通肇事行为);刺死酒店老板、撞伤人后逃跑,属于逃逸行为;将汽车卖出,属于销赃行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而纪某实施的盗窃、过失伤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销赃行为不属于上述刑法规定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行为,因此,纪某对这些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纪某只对其实施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yao171
2010-12-28 · 超过3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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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乘着酒意朝老板的心脏刺了一刀后逃跑,酒店老板当场死亡,此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路遇一手提黑包的男子,纪某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军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次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3、在一小镇上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构成盗窃罪。
4、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构成交通肇事罪。
5、纪某的以上行为构成了4项罪名,应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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