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乙同时将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审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对

被告人甲,乙同时将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审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对甲乙进行发问,丙所记住社区... 被告人甲,乙同时将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审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对甲乙进行发问,丙所记住社区管理员戊,旁听了审理案件,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核实调查,该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休庭审查后,做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损失10万元,宣判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分析程序的不当之处,分析原因
证人不能旁听审理过程,要需要作证的时候再传唤。
当庭发现有遗漏的事实不能提出撤回起诉再重新提起诉讼。
为什么啊?
展开
 我来答
流年很流
推荐于2016-11-18 · TA获得超过3701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5446
采纳率:62%
帮助的人:2041万
展开全部
  (1) 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 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 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 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 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 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详细解释:
  (1) 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而不得同时讯问,以免被告人串供。
  (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155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囚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33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本案中被害人死亡,其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但其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 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戊作为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 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中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本案中证人作为公诉方提请传唤的证人,应由公诉人首先发问。
  (5)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 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因此,本案中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 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检察机关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相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而非决定。
  (7) 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本案中被告人之一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就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并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即不能只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乙的涉案部分进行审查。
张勇律师
高粉答主

2010-12-28 · 律师
张勇律师
采纳数:23959 获赞数:83871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可以重新提起公诉或者直接另外起诉。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百度网友03819f6
推荐于2017-12-15 · TA获得超过343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156
采纳率:75%
帮助的人:818万
展开全部
证人不能旁听,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庭审过程的干扰,妨碍作证时候的客观性。
不能当庭撤回诉讼立即重新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因为庭审之前要交换证据交换起诉书和答辩状的,如果临时改变起诉的罪名,将会妨碍被告人的答辩,将被告人置于措手不及的不利局面。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1)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