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结算案例分析 5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不来梅80英榜,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 数量为100 长吨, 单价为每长吨C.I.F. 不来梅80 英榜, 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 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 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 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 英镑。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 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 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 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 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
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 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双方就仲裁又达不成协议, 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 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 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 因该商品系农产品, 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 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
运用所学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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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温带宝宝
2011-01-0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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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
(1)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 还是凭样品买卖, 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2)若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卖方是否尚需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 既可以是明示的( Expressed) , 也可以是默示的( 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 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在本笔交易中, 从合同的条款来看, 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 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但是在签约前曾寄交了样品, 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 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 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 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 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 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 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 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并可提出索赔要求”。如在英国《货物买卖法》中, 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 凡合同条款中有明示规定或有默示的意思, 表示凭样品交易者, 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二, 凭样品买卖合同应包含以下默示条件: ①整批货物与样品一致; ②买方应有合理机会把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③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又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 C) 也规定:“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否则, 即为与合同不符, 卖方须负此项不符合同的责任。由此可见, 我方出口公司提出本合同不是凭样品买卖的合同, 因此只须交付合同所规定的品质 的货物, 不承担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这是站不住脚的。按样品确定品质的方法, 一般来说, 货、样做到完全一致是较困难的, 因此往往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有些卖方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样品不一致, 减轻自己的责任, 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品质和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但是, 无论合同中规定品质与样品相符或相似, 通常都应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对所交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 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索赔的权利, 本案正是如此, 卖方的确认电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 而不是相符, 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较并保留其异议索赔的权利。如果比较结果证明品质相差较大, 不论卖方交货时曾否对货物进行过挑选, 都要负品质不符样品的责任。因而, 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尤其是自己留存的复样已遗失, 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陈述理由, 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二、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应当吸取的主要教训
(1 )有关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 却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 这完全是多余的。这样做, 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 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因此,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 就不需要再寄送样品, 更不能轻易地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 但应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 即参考样品。 (2) 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 应该妥善保存复样, 一旦发生争议, 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 以便对比, 从而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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