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哪位高手帮忙解决一下。
我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队认定,该员工无事故责任。法院在审理该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一案中,该员工与肇事方达成调解,该员工各项损失28万余元由肇事方赔偿12万元...
我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队认定,该员工无事故责任。法院在审理该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一案中,该员工与肇事方达成调解,该员工各项损失28万余元由肇事方赔偿12万元后,余下16万元该员工自愿放弃。可该员工事后又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承担不足部分16万元,因我公司为员工投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为员工报保险时保险公司因员工自愿放弃追究肇事方而拒赔,我公司应否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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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员工遇到事故是属于工伤,工伤是按工伤条例来要求赔偿的,如果你公司当时给你员工买过社保的话,你才有赔偿的责任,但是你公司员工自愿放弃追究16万,这个16万里也有你公司的责任,既然他放弃了就再没有赔偿的义务了。但是在为员工报保险时保险公司因员工自愿放弃追究肇事方而拒赔是的原因取决于这次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他们的以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之内。
再仔细一点,是这样:你员工所要的诉讼标的是28万,其中12万是肇事方的该付的部分,剩余16万是你公司员工该承担,但是你公司员工是工伤,所以,这个责任由你来负责,但是你没有给他办工伤保险的话,再说你员工自愿放弃的话就没有你的责任了。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保里的工伤保险不冲突,只要你员工遇到意外伤害就应该保险公司赔偿。
再仔细一点,是这样:你员工所要的诉讼标的是28万,其中12万是肇事方的该付的部分,剩余16万是你公司员工该承担,但是你公司员工是工伤,所以,这个责任由你来负责,但是你没有给他办工伤保险的话,再说你员工自愿放弃的话就没有你的责任了。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保里的工伤保险不冲突,只要你员工遇到意外伤害就应该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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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了吗?不是保险公司的,而是在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的保险。如果交的话可以直接让社会保障部门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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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张某在(男,43岁)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1000元,则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
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600元的伤残津贴。
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
(75.12-43)×1.2×2695元/月=103876.08元。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黄某(女,48岁),一次工伤事故经鉴定为9级伤残,其工资1500元,则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500=12000元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的:(81.08-48)×0.4×2695元/月=35660.24(元)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前12个月为计算期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系数*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9年度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75.12岁;女81.08岁。
厦门市上年度(2008)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
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600元的伤残津贴。
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
(75.12-43)×1.2×2695元/月=103876.08元。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黄某(女,48岁),一次工伤事故经鉴定为9级伤残,其工资1500元,则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500=12000元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的:(81.08-48)×0.4×2695元/月=35660.24(元)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前12个月为计算期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系数*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9年度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75.12岁;女81.08岁。
厦门市上年度(2008)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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