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懂法律的快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甲和乙是同事关系,但甲和乙之间有一些矛盾。甲为了报复乙,把乙的手机号通过邮件发给了很多陌生邮箱,甲还把乙的手机号发在了网上。于是,乙的数据遭到了上百次的电话骚扰和短信骚扰...
甲和乙是同事关系,但甲和乙之间有一些矛盾。甲为了报复乙,把乙的手机号通过邮件发给了很多陌生邮箱,甲还把乙的手机号发在了网上。于是,乙的数据遭到了上百次的电话骚扰和短信骚扰。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若是,请明确指出违反了哪条法律?会有什么后果。若不是请说明理由。 展开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若是,请明确指出违反了哪条法律?会有什么后果。若不是请说明理由。 展开
4个回答
展开全部
甲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乙的隐私,但没违反刑法的规定。只是民事上的纠纷,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严重影响生活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构成
侵犯了乙的隐私权,属于民事纠纷。
侵犯隐私权范畴: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可以报警或起诉侵权方,但要有足够的证据。
此外还可能侵犯人身权,严重者如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权等。
侵犯了乙的隐私权,属于民事纠纷。
侵犯隐私权范畴: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可以报警或起诉侵权方,但要有足够的证据。
此外还可能侵犯人身权,严重者如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权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0-12-31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采纳数:698
获赞数:3030
从事蓝牙耳机的研发与维护工作多年,对电子产品的性能与开发比较的了解,能解决蓝牙耳机日常的维修与保养
向TA提问 私信TA
关注

展开全部
违法行为。个人手机号码不涉及公众利益,通俗的理解认为属个人隐私。他人无权公布。一般属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涉及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有侮辱他人的故意,情节严重,可能还涉嫌侮辱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依据四、《刑法》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依据四、《刑法》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一种!保护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8851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厦门蝴蝶飞舞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重庆晨曦微光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郑州都市传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