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
自2009年8月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于2010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找个理解解聘,然后说是多付1个月的工资,是...
自2009年8月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于2010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找个理解解聘,然后说是多付1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够仲裁赔偿。请教!
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从哪里算出来的! 展开
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从哪里算出来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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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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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2009年9月份到2010年8月份的双赔工资,因为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不算,从第二个月算起,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了,但需要证据,任何能证明你在公司上班和上班时间的东西都可以.
至于社保,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到当地的劳动局投诉就可以了
经济补偿金是满一年补一个月......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计算......半年以下的,补半个月工资...你从2009年8月到2010年8月是一年,补一个月工资,2010年9月到12未到半年,补半个月,所以加起来就是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你只要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了
至于社保,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到当地的劳动局投诉就可以了
经济补偿金是满一年补一个月......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计算......半年以下的,补半个月工资...你从2009年8月到2010年8月是一年,补一个月工资,2010年9月到12未到半年,补半个月,所以加起来就是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你只要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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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是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转正期限,一般为1年。劳动者虽然是在见习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或者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外派,看一下在合同上有没有涉及到。
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发布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好意思,来晚了!不知道还有没有作用。
对于外派,看一下在合同上有没有涉及到。
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发布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好意思,来晚了!不知道还有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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