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
赵甲和王乙是夫妻与儿子小宝去年春节3人外出与车祸全家死亡。赵甲留下价值150万遗产,赵甲父母健在,另有一个哥哥和妹妹,王乙父母双亡,但有一个继哥哥。死亡时没有遗嘱。请问:...
赵甲和王乙是夫妻与儿子小宝去年春节3人外出与车祸全家死亡。赵甲留下价值150万遗产,赵甲父母健在,另有一个哥哥和妹妹,王乙父母双亡,但有一个继哥哥。死亡时没有遗嘱。
请问:1、全家死亡遗产怎么分?;2、赵甲与王乙先死,小宝后死遗产怎么分?;3、赵甲与小宝先死,王乙后死遗产怎么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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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进行。
提问中出现的三种继承方式(以未留下任何遗嘱为前提),由于涉及到王乙继哥哥的身份地位,决定了每种方式又分别分为如下两种继承形式:
1、全家死亡时,赵甲的遗产75万元由赵甲的父母两人继承,每人各得37.5万元,王乙的遗产75万元因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归国家所有;或遗产由王乙继哥哥一人继承(王乙与继哥哥形成抚养关系)即自得遗产75万元。
2、赵甲与王乙先死,小宝后死遗产继承应分为两次继承:
A)、赵甲与王乙先死,赵甲遗产由赵甲父母及儿子小宝三人继承每人各分得25万元;王乙遗产由儿子小宝一人继承(自得75万元)、或小宝与王乙继哥哥(王乙与继哥哥形成抚养关系)二人共同继承,每人各得37.5万元。
B)、小宝死后,其遗产100万元(或62.5万元)由祖父母即赵甲父母继承。
3、赵甲与小宝先死,王乙后死,遗产继承同样分为两次继承:
A)、赵甲与小宝先死,遗产由王乙和赵甲父母共同继承。因遗产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继承,其中的75万元属于王乙的个人财产,剩下的75万元才是赵甲的遗产,由王乙和赵甲父母共同继承,每人各得25万元。
B)、王乙死后,遗产100万元因王乙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归国家所有;或由王乙的继哥哥一人继承(王乙与继哥哥形成抚养关系)。
简单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进行。
提问中出现的三种继承方式(以未留下任何遗嘱为前提),由于涉及到王乙继哥哥的身份地位,决定了每种方式又分别分为如下两种继承形式:
1、全家死亡时,赵甲的遗产75万元由赵甲的父母两人继承,每人各得37.5万元,王乙的遗产75万元因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归国家所有;或遗产由王乙继哥哥一人继承(王乙与继哥哥形成抚养关系)即自得遗产75万元。
2、赵甲与王乙先死,小宝后死遗产继承应分为两次继承:
A)、赵甲与王乙先死,赵甲遗产由赵甲父母及儿子小宝三人继承每人各分得25万元;王乙遗产由儿子小宝一人继承(自得75万元)、或小宝与王乙继哥哥(王乙与继哥哥形成抚养关系)二人共同继承,每人各得37.5万元。
B)、小宝死后,其遗产100万元(或62.5万元)由祖父母即赵甲父母继承。
3、赵甲与小宝先死,王乙后死,遗产继承同样分为两次继承:
A)、赵甲与小宝先死,遗产由王乙和赵甲父母共同继承。因遗产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继承,其中的75万元属于王乙的个人财产,剩下的75万元才是赵甲的遗产,由王乙和赵甲父母共同继承,每人各得25万元。
B)、王乙死后,遗产100万元因王乙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归国家所有;或由王乙的继哥哥一人继承(王乙与继哥哥形成抚养关系)。
简单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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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复杂,只有先确定彼此之间的继承关系才能进一步解决其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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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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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被继承人先死亡。
画个竖图就出来了~
画个竖图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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