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请教 有高手可以帮我做一下这道题麽..?

齐某与陈某均系某中学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 齐某与陈某均系某中学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某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在其父操纵下,从某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某商校就读。陈某从商校毕业后,以“齐某”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工作。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1996年8月被分配到某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1999年齐某在得知陈某冒用其姓名善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某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分析:1.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那些权利? 2.法院应当适用哪些法律处理本案? 3.被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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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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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案事实,陈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齐某被陈某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质上齐某主要受到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受教育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受教育权受侵犯如何处理,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在涉讼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也没有可适用的其他法律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处理本案。3、被告应承担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齐的精神损害费
匿名用户
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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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齐某的姓名权、受教育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判决陈某等除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之外,还应对齐某0的精神损害给予相应物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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