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产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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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后人J3237
2015-12-0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红后人J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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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系首席主办律师,执业十余年来专注于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经济财产、离婚财产、继承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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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房产税最新的征收规定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风尚jian
2013-11-19 · TA获得超过4.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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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的人:21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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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楼主:
近两日,网络上又流传一则“2014年1月1日起将开征房产税”的消息。该消息主要包括: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至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至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如此详尽的规定,很快被网友视为“言之凿凿”的房产税规定。昨日上午,记者经过核实后发现,这个版本只不过是某房地产研究中心在《关于坚决变革房地产制度的建议》中提出的意见,但经过网络放大后,被作为“房产税开征”的消息散播开来。

祝您步步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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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胡子说房小助理
2019-06-05 · TA获得超过12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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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的人:42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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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还没有正式方案,目前国内只有上海和重庆试点,主要涉及3个方面:1、征收对象,主要针对新购住房;2、税率标准,上海房产税率0.4%-0.6%,而重庆市0.5%-1.2%;3、减免征范围,上海按套数和面积免征,重庆按面积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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