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休假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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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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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带薪休假公约(1946年修正本) 第3条
1.本公约适用的所有人,在连续工作12个月后,应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其期限应是:
(a)就船长、驾驶员、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而言,每工作一年不少于18个工作日;
(b)就其他船员而言,每工作一年不少于12个工作日。
2.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在其离开这种工作时,对船长、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而言,每工作一个整月享受一天半工作日的假期,对于其他船员,每工作一个整月应享受1个工作日的假期。 第4条
1.每当该休年假时,只要工作要求允许,可经双方同意尽早休该年假。
2.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要求任何人在受雇领土港口或其本国领土港口以外的港口度过其应得到的年假。依照本要求,应在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准许的港口度年假。
第5条
1.依照本公约第3条休年假的一切人员,应在整个休假期间得到其平常的报酬。
2.依照前款付给的平常报酬(可能包括适当的生活津贴),应以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由集体协议确定的方法计算。
第6条
依照第3条第7款规定,放弃享受带薪年假权利或放弃这种年假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
第13条
1.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下述国家中的九个国家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其中至少包括五个至少每个至少拥有100万总登记吨船舶的国家。列入本规定旨在便利和鼓励会员国早日批准本公约。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将船员休假制度调整补充如下: 一,船员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探望父母,以及配偶在当地每四年一次到异地探望父母的,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船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五十二天、法定节日假七天原则上安排休息,如遇在海上工作或因其它任务耽误公休的予以补假。
三,为鼓励船员在海上工作,凡一千二百吨(含)以下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四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一千二百吨以上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六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
四,船员工龄满五年者,开始享受就地年休假五天,此后工龄每满一年加假一天,每人每年就地年休假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1.本公约适用的所有人,在连续工作12个月后,应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其期限应是:
(a)就船长、驾驶员、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而言,每工作一年不少于18个工作日;
(b)就其他船员而言,每工作一年不少于12个工作日。
2.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在其离开这种工作时,对船长、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而言,每工作一个整月享受一天半工作日的假期,对于其他船员,每工作一个整月应享受1个工作日的假期。 第4条
1.每当该休年假时,只要工作要求允许,可经双方同意尽早休该年假。
2.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要求任何人在受雇领土港口或其本国领土港口以外的港口度过其应得到的年假。依照本要求,应在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准许的港口度年假。
第5条
1.依照本公约第3条休年假的一切人员,应在整个休假期间得到其平常的报酬。
2.依照前款付给的平常报酬(可能包括适当的生活津贴),应以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由集体协议确定的方法计算。
第6条
依照第3条第7款规定,放弃享受带薪年假权利或放弃这种年假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
第13条
1.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下述国家中的九个国家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其中至少包括五个至少每个至少拥有100万总登记吨船舶的国家。列入本规定旨在便利和鼓励会员国早日批准本公约。 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将船员休假制度调整补充如下: 一,船员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探望父母,以及配偶在当地每四年一次到异地探望父母的,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船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五十二天、法定节日假七天原则上安排休息,如遇在海上工作或因其它任务耽误公休的予以补假。
三,为鼓励船员在海上工作,凡一千二百吨(含)以下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四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一千二百吨以上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六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
四,船员工龄满五年者,开始享受就地年休假五天,此后工龄每满一年加假一天,每人每年就地年休假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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