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一个月,购买社保的话,员工要把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要承担吗?
员工不需要全部承担,员工承担一半,公司承担一半。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法律依据: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用,社保缴纳有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
如果单位不给你交社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且必须缴纳社保。也就是说,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不是一个可以商量的问题,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承担此项义务。
如果发现自己单位没给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让公司把之前没交的社保及时补缴到社保经办机构。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应当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数为例(各地社保标准有差异,仅供参考):
1.养老保险:公司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公司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有具体的什么条文颁布吗?或者是网站上面有写清楚吗?请给我提供,非常感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14-03-26
领导的意思??
这得看公司而定了
有些公司不扣,有些会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