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法的几个问题.
1.个体司机张某驾驶东风卡车为货主拉一口棺材去某地,途中王某要求搭车,但前座已座满了人,王某自愿到车厢上坐,张某答应。不久大雨,王某见无处躲雨,就钻进棺材躲雨。山路颠簸,...
1. 个体司机张某驾驶东风卡车为货主拉一口棺材去某地,途中王某要求搭车,但前座已座满了人,王某自愿到车厢上坐,张某答应。不久大雨,王某见无处躲雨,就钻进棺材躲雨。山路颠簸,王某昏昏睡去。不久,路边一女青年李某招手想搭车,张某也让她上了车厢,她见棺材就发悚,只好挨着后车帮靠着。几经颠簸,王某醒来,不知雨停了没有,就一手托盖,一手伸出查看。李某一见惊恐万分,大叫“炸尸了,要抓我!”吓得坠车身亡。
谁应对李某的死负责?为什么?
2.A有奶牛一头久治不愈,兽医告之该牛得了牛瘟, A 恐传染其他的奶牛,将该牛扔到远离自己奶牛场的野地。B路经此地发现了该牛,雇车将它拉了回家,经过医治,该牛不仅痊愈,而且还成了高产牛,日奶产量40公斤。半年后, A 知道此事,即找B协商索回此牛,遭拒绝后, A起诉到法院,要求B返还此牛。
法院应该怎么判?为什么? 展开
谁应对李某的死负责?为什么?
2.A有奶牛一头久治不愈,兽医告之该牛得了牛瘟, A 恐传染其他的奶牛,将该牛扔到远离自己奶牛场的野地。B路经此地发现了该牛,雇车将它拉了回家,经过医治,该牛不仅痊愈,而且还成了高产牛,日奶产量40公斤。半年后, A 知道此事,即找B协商索回此牛,遭拒绝后, A起诉到法院,要求B返还此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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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这一题的焦点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如情况属实,因为王某在李某搭车过程中昏睡过去,不知外头有人,他的本意不是森团吓唬李某,不构成刑事责任,应属意外事件。
故此王某为意外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需负此吵橘有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因事先在运有棺材的情况下李某未能告知后车厢有人,且由他所驾驶的机动车上摔出,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题
应按遗失物处理。B属于无因管理,A可以要回去,但是要补偿B因医疗而花费的损失。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碰茄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一题的焦点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如情况属实,因为王某在李某搭车过程中昏睡过去,不知外头有人,他的本意不是森团吓唬李某,不构成刑事责任,应属意外事件。
故此王某为意外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需负此吵橘有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因事先在运有棺材的情况下李某未能告知后车厢有人,且由他所驾驶的机动车上摔出,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题
应按遗失物处理。B属于无因管理,A可以要回去,但是要补偿B因医疗而花费的损失。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碰茄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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