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问题 5
我自4岁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11年前我姑父回来我家拆了我家一半房产盖房,承诺是照料赡养老人,但一直无兑现承诺,爷爷寒心,故离世前曾多次口头向本人及多人交代,家里奶奶田产房...
我自4岁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11年前我姑父回来我家拆了我家一半房产盖房,承诺是照料赡养老人,但一直无兑现承诺,爷爷寒心,故离世前曾多次口头向本人及多人交代,家里奶奶田产房屋及钱产交我本人,户口本户主也是我本人的名字,我与爷爷并未分家,之前上班工资也交与老人,请问现在田地房屋及13万存款和老人的赡养问题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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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7 · 商标在线注册 上 社文商标管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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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爷爷在生前口头交代,但是若没有相应的证据或不是在危急的情况下,都不能作为遗嘱被执行,除非姑姑也承认爷爷的交代,大家可以协商分配。
2.关于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姑姑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有权利分得老人的遗产,但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提问者是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的。至于继承的份额,建议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那么只能进行诉讼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爷爷在生前口头交代,但是若没有相应的证据或不是在危急的情况下,都不能作为遗嘱被执行,除非姑姑也承认爷爷的交代,大家可以协商分配。
2.关于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姑姑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有权利分得老人的遗产,但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提问者是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的。至于继承的份额,建议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那么只能进行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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