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理解
2020-09-10 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的是雇佣活动中的雇主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解释: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实上是雇员承担责任,雇主连带,也就是先保证被害人的利益,要雇员或者雇主赔偿都可以,如果雇主赔了,再找雇员要。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解释:也就是职务行为。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地点,只要不是为雇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损害自己负责。
扩展资料:
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激旅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瞎裤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磨铅简,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的规定,“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圆答袭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雇主责任主要是一种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1)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存在与否主要看: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或书面的);受雇人有无报酬;受雇人有无提供劳务举此;受雇人是否受雇佣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所谓的“借用工人”现象,即一个雇主将他的雇员临时“借给”另一雇橘兄主,供其支配使用,如果在此情况下,雇员被借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应由哪一个雇主来承担呢?笔者认为看哪个雇主对此雇员其有“指示权”,即监督和控制的权利义务,谁具有指示权,谁承担责任。(2)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雇佣活动时实施的,这一点是雇主责任成立的关键。雇佣活动可概括为:①雇员依据雇主的指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为;②为了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义务,所作的辅助行为;③为了雇主利益的合理行为,当然可能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此行为必须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要特别说明的是,受雇人在雇佣活动中,以雇佣活动为方法,故意伤害他人,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的私利,但其行为与雇佣活动有内在关联,也被认为是雇佣活动的行为。(3)雇员 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如果雇员雇佣活动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赔偿义务。雇主当然就更加无赔偿责任。
雇主的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如果具备了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雇员实施加害行为只存在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雇主就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替代责任,也就是转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如酒后作业违规操作等,则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取得了对雇员追偿的权利。
参考资料: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情况分析
解释: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实上则知睁是雇员承担责任,雇主连带,也就是先保证被害人的利益,孙岁要雇员或者雇主赔偿都可以,如果雇主赔了,再找雇员要。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猛春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解释:也就是职务行为。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地点,只要不是为雇主工作,而是做私人的事,造成损害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