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65年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所体现的两大原则是什么
我国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和所体现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治两大原则。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在治国基本方针和策略方面的重要进步和提高,是对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原则的更加有力的保障;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提出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从而为在新旧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道路和提出了奋斗目标;同时也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依据。
2、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显著的特点是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54年宪法共有106条,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