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头条自媒体放电影片段吸粉,会造成侵权吗?
1、电影是有版权的,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侵权,别人一旦举报,基本上你账号就会被封。
2、根据《著作权保护法》
它对保护作者的作品独创性,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都有极大的作用。是国家通过法律保护作者作品独有的权利的实施准则。
3、可申请登记的作品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其中包括:
(1)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2)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4)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扩展资料
电影版权案件保护事例
1、中新网2月15日电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在公开场合介绍称,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国家版权局确定重点案件28件、普通案件120件,各地自行立案24件)。
2、2月15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阎晓宏在会上介绍了近期中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方面情况。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专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要案。
3、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国家版权局确定重点案件28件、普通案件120件,各地自行立案24件)。
4、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罚款处罚(共罚款78.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著作权保护法
2017-08-26 · 为股权、金融、国资和娱乐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2、这是侵权行为,但同时也促进了电影的观看,是一种宣传,但提前暴露电影片段,不是电影出品方发布的预告片,如果导致损失过大,也会被追究责任。
没有授权许可的话,会造成版权侵权;版权侵权的赔偿可以高至几百万,请慎重。
建议与版权所有方联系,取得许可,再做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