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后果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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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后果”律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及教育家卢梭提出的。他主张在2-12岁这个时期的儿童犯了错误,不要对他们“进行任何种类的口头教训,应该使他们从经验中去取得教训;也不要对他们施加任何种类的惩罚”。
因为这个时期的儿童尚处在理性的睡眠期,“他们还不知道他们的错究竟是错在什么地方;也不要叫他们请求你的宽恕,因为他们还不知道他们冒犯了你”。具体而言,就是用“自然后果”去教育儿童,即让儿童通过亲身体验自己的错误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从中受到教育并改正错误。
扩展资料:
采用自然后果原则进行教育,英国教育家斯宾塞归纳了以下几个优点:
1、儿童由于个人体验了好坏后果,就得到了正确和错误行为的理性知识。
2、儿童因为只受到了自己错误行为的痛苦效果,必然多少明白地认识到惩罚的公正。
3、既认识到惩罚的公正,同时又是从事物的规律中而不是从哪个人手中受到的惩罚,儿童的情绪波动就可减少。家长因为只在尽一个比较消极的责任,只是让自然惩罚发生影响,也能够比较平静。
4、因为照这样防止了彼此的激怒,亲子之间会有一个比较愉快和较有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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