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政法系的朋友们帮我解答几个关于刑法方面的几个问题,急用!不胜感激!

一、案例分析1.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 一、案例分析
1.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姜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放火的事。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0分)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20分)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20分)
2. 李某,男,41岁。河南开封人,工厂工人。一日,李某听其妻说县农业局种子公司的罗某调戏她,便起报复之心。1996年5月21下午,李尾随罗某行至县农机站时,上前打了罗某两耳光,对罗某的左手臂打了一拳,踢了罗某一脚,后被人拉开。经检查,罗某面颊处有一小处皮擦伤,其它未见伤痕。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20分)
二、论述题(20分)
试分析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及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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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律师
2011-01-0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王楠律师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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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法律硕士,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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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0分)
姜某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两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放火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金某和姜某只对盗窃罪形成了共同故意,对于金某的放火行为属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20分)
在此种情况下,两人就盗窃罪成立共犯的同时也在放火罪上形成了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故两人放火罪也成立共同犯罪。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20分)
金某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姜某构成抢劫罪,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采取暴力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 李某,男,41岁。河南开封人,工厂工人。一日,李某听其妻说县农业局种子公司的罗某调戏她,便起报复之心。1996年5月21下午,李尾随罗某行至县农机站时,上前打了罗某两耳光,对罗某的左手臂打了一拳,踢了罗某一脚,后被人拉开。经检查,罗某面颊处有一小处皮擦伤,其它未见伤痕。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不构成犯罪,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意伤害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不构成犯罪。
3试分析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及处断?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侵犯客体:1)财产所有权2)他人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完成一段时间后,在其他地方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行凶,实行“数罪并罚”。但若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无伤害意图,仍可以按原罪处罚。
有如下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2)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
警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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