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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何厚铧在被宣布担任特首之职后,提出辞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的职务。于2000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确认第九届全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何厚铧在被宣布担任特首之职后,提出辞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的职务。于2000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确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接受何厚铧辞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的请求的决定。为什么何厚铧要辞去这一职务?这一现象背后的实质问题是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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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的诉说
推荐于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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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要分开的,不能一个人即在立法监察机构担任职务,又在行政机构或地方政府担任职务的!因为立法监察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监督行政机构(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行政的。所以当然不能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啊!
几乎所有国家在这点都是一样的,远的不说,就说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的“立法委员”(近似于中国大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地方的县市长选举或者被提名为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都是要先辞去“立法委员”职务,在参加选举或任职的。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未担任总统之前,是国会参议院议员,当选总统后就要辞去参议员职务。
这方面各国家地区大同小异。

何厚铧担任特首后,已经是行政身份(受监督人),就必然要辞去立法监察者(监督人)的身份。
超级无敌猪八戒
2011-01-02 · TA获得超过5.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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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属于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属于行政机构,受人大的监督.所以他担任政府首脑后,就要辞去人大常委的职务,否则就变成他自己监督自己了.实质就自己去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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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46d3bc
2011-01-02 · TA获得超过287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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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职位都是不能兼任的,所以只能二选一。实质是体现了我国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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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shiyokeman
2011-01-07 · TA获得超过25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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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以上职务的必须辞去常委会职务。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地方人大常委也是如此。
这一现象背后的实质问题可能是要你回答香港澳门虽然是特别行政区但是仍然属于一个中国,其行政体系仍然属于全国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宪法的该项规定对在香港澳门仍然是适用的,进一步说,就是宪法是全国性的法律,不全国都适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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