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办学是否受当地教育部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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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根据办学内容的不同,商业办学会受到当地教育部门或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督促管理。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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