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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51年签订的安全条约,为美日安保关系提供了初始基础,这是日本被占领时期结束,日本取回完整主权后签订的条约。 1959年,双边开始协商修改1951年安全条约,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安保条约在华盛顿签订,2月5日此条约送交日本国会批准时,曾激起关于日美关系的激烈辩论,并在左派反对党的竭力反对下引发暴力事件,最后日本众议院终于在5月20日承认此条约。社会党的代表曾联合抵制众议院会期,并尝试阻止自民党的代表进入议院,但他们后来被警察强行移开。在这之后发生了严重的学生和工会示威运动,此突发事件使得艾森豪威尔总统取消了原定访问日本的行程。日本参议院未在众议院承认后的30日内投票表决,因此在6月19日条约自动通过,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条约通过后辞职。 在美日安保条约内,两国宣布将共同发展和维持抵抗军事攻击的能力,在日本管制的领土上对任何一方的军事攻击,将被视为对另一方的安全的危害,若美国在日本领土外遭到攻击,日本为了防卫美国将不受宪法上任何禁止境外军事行动的限制。 在此条约双方同意需共同承担维持和发展抵抗军事攻击能力的义务,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领土上受到军事攻击双方将相互协助。有一点已被了解,就是日本无法协防美国,因为日本宪法禁止派遣军事部队至海外(第9条),尤其是宪法禁止日本维持陆、海、空军,并且宪法也明确指出日本人民放弃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选项。此新条约的范围并未包括琉球列岛,但一条附加备忘录明确指出若列岛受到军事攻击,双方政府将进行协商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与1952年的安全协定不同,此条约是十年期限,在这之后可被任一方在一年的预先通知下废除。 条约的第6条包含了关于驻日美军部队状态的协议,具体规定供他们使用的设施和地区,以及这些设施所雇用的日本国民。经同意的备忘录内指明关于在驻日美军的任何重大改变之前,以及在将日本基地用为与防御日本无关的战斗任务之前,必须先和日本政府协商。备忘录也含盖驻日美军在日犯罪时两国的司法管辖权限。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协约最初包括一个军事援助计划,为日本的必要国防能力提供资金、原料和维修的取得管道,虽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获得美援,但此协约继续运作为购买生产许可合约的管道,以确保两国武器的资讯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机密资料,包括国际情资报告和机密技术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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