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题 董仲舒的儒学对孔子思想有哪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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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人关系
孔子的“天”具有神性意义。他关于天的概念,上承于西周以来的正统天命观。《诗》、《书》中的“天”是神义性的,如“天命靡常”、“天将其乱”、“天佑下民”等。孔子的“天”,基本上依照这一线索发展。《论语》中的“天”字十六见,或属意志之天(如“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或属运命之天(如“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皆属神义性之天。基本上,孔子对天的观念继承了《诗》、《书》及春秋时神义性的正统观点,他与大多数同时代的人一样,都不否认天的神性本质。
董仲舒的“天”与孔子不完全相同,它不单是“至上神”,而且还具有封建伦常意义和自然物质性,它是三者的合一物。董仲舒认为:“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明确指出了“人本于天”,天为“人之曾祖父”,所谓“祖”无疑就是最早,最古老的根源,没有比天更早、更高的本原了。除此之外,董仲舒还赋予它以封建社会人类学的普泛化或叫泛封建社会人类学,其意主要是把天地、阴阳、四时和五行都封建人伦化。他“首推阴阳”,把阴阳五行说纳入了儒家学说,这可以说是董仲舒新儒学区别于孔子儒学的主要特色之一,甚至是天的核心性质。
二、名实关系
名实关系,也就是概念和实在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哲学史上反复讨论的重要命题之一。
孔子所处的时代,是诸侯侵伐兼并“礼崩乐坏”的时代,他认为之所以会发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这一局面,是由名实相违造成的。因而只有通过正名才能正实,只有恢复了周礼的“名正”,社会才能转危为安,转乱为治。他强调“言”赖于“名”,“正名”是“立言”的前提和基础。要施行一种政治制度,要提倡一种伦理规范,要建立明确的刑功赏罚,离不开“正名”。即是说,“正名”不但是思维(立言)的首要条件,而且也是实现政治秩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董仲舒说:“名者,大理之首章也。录其首章之意,以窥其中之事,则是非可知,逆顺自著,其几通于天地矣。”在此,名也就成为判断一切事物是非的依据和标准了。事物只是名的体现,一旦掌握了名,则事物的是非,逆顺就可以随之判断了。这种以名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正好是对孔子“正名”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三、伦理关系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很明显是源于孔孟儒家学说,也借鉴了法家特别是韩非子的思想。孔子提倡忠孝,如《论语八佾》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颜渊》也说:“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韩非有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的主张。这里所说的“常道”,无疑为董仲舒的“纲”、“常”所仿效。
董仲舒的“三纲”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疑“生”字误,似应为“主”字——引者注)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在这里把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伦理关系,看作为“王道之三纲”,这在中国历史上还属首次。
另外,他把王道“三纲”之源归于“天”。董仲舒先把封建社会的人伦关系移到了神秘的自然之天的身上,然后又反转来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把从社会移到天地、阴阳、四时之间的所谓君臣、父子、夫妇关系,说成是人间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关系的根据。这样他就把封建社会的人伦关系的根源归结到了自然及神秘的“天”,将“三纲”神秘化、神圣化、永恒化和普遍化了。
董仲舒把神学唯心主义的世界观运用于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中,并将其作为调整伦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发展了孔子提倡的君臣父子伦理纲常关系。
四、知行关系
对于知识的来源这一根本问题,孔子是承认有圣人的,他们可以不实践、不学习,生来就具有正确的知识。孔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因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这样,孔子就按照人们对于社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明确地把人们分为若干等级,以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尊卑贵贱。
另外,孔子有“性相近,习相远”和“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说法,董仲舒继承了孔子的说法。他所谓的“圣人之性”就相当于孔子的“上智”,“斗筲之性”就相当于孔子的“下愚”,“中民之性”就是“性相近,习相远”。他还说“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
董仲舒除了讲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又把人分为圣人、仁人、君子、贤人、善人、正人、庶人、小人,不仅有既定的称谓,而且可以有相应的职务。他指出圣人、仁人可以当三公;君子,贤人可以为卿;善人可以为大夫;正人可以为士。
董仲舒关于圣人之性的规定,是当时皇权绝对化在人性论上的反映。他把圣人之性说成是超人的绝对善性,这同太一神的至高无上性是一致的,也同他政治上的大一统,思想上独尊儒术的建议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与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相适应的。董仲舒同孔子一样对斗筲之人十分轻蔑,说他们“弗系人数而已”。在三性中,上下两性是对立的两极,董仲舒把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规定为纯粹的仁义和完全的为生为利,这无疑是对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发挥。
董仲舒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深得春秋公羊学大义,融会儒家各流派及诸子百家的学术思想,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建立了以“天人感应”为核心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与时俱进地适应和满足了汉武帝“大一统”的需求。董仲舒的思想,不仅只是哲学思想,还有政治法律思想,社会经济思想,教育思想,历史思想,这些都为当时的社会和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孔子的“天”具有神性意义。他关于天的概念,上承于西周以来的正统天命观。《诗》、《书》中的“天”是神义性的,如“天命靡常”、“天将其乱”、“天佑下民”等。孔子的“天”,基本上依照这一线索发展。《论语》中的“天”字十六见,或属意志之天(如“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或属运命之天(如“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皆属神义性之天。基本上,孔子对天的观念继承了《诗》、《书》及春秋时神义性的正统观点,他与大多数同时代的人一样,都不否认天的神性本质。
董仲舒的“天”与孔子不完全相同,它不单是“至上神”,而且还具有封建伦常意义和自然物质性,它是三者的合一物。董仲舒认为:“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明确指出了“人本于天”,天为“人之曾祖父”,所谓“祖”无疑就是最早,最古老的根源,没有比天更早、更高的本原了。除此之外,董仲舒还赋予它以封建社会人类学的普泛化或叫泛封建社会人类学,其意主要是把天地、阴阳、四时和五行都封建人伦化。他“首推阴阳”,把阴阳五行说纳入了儒家学说,这可以说是董仲舒新儒学区别于孔子儒学的主要特色之一,甚至是天的核心性质。
二、名实关系
名实关系,也就是概念和实在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哲学史上反复讨论的重要命题之一。
孔子所处的时代,是诸侯侵伐兼并“礼崩乐坏”的时代,他认为之所以会发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这一局面,是由名实相违造成的。因而只有通过正名才能正实,只有恢复了周礼的“名正”,社会才能转危为安,转乱为治。他强调“言”赖于“名”,“正名”是“立言”的前提和基础。要施行一种政治制度,要提倡一种伦理规范,要建立明确的刑功赏罚,离不开“正名”。即是说,“正名”不但是思维(立言)的首要条件,而且也是实现政治秩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董仲舒说:“名者,大理之首章也。录其首章之意,以窥其中之事,则是非可知,逆顺自著,其几通于天地矣。”在此,名也就成为判断一切事物是非的依据和标准了。事物只是名的体现,一旦掌握了名,则事物的是非,逆顺就可以随之判断了。这种以名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正好是对孔子“正名”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三、伦理关系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很明显是源于孔孟儒家学说,也借鉴了法家特别是韩非子的思想。孔子提倡忠孝,如《论语八佾》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颜渊》也说:“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韩非有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的主张。这里所说的“常道”,无疑为董仲舒的“纲”、“常”所仿效。
董仲舒的“三纲”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疑“生”字误,似应为“主”字——引者注)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在这里把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伦理关系,看作为“王道之三纲”,这在中国历史上还属首次。
另外,他把王道“三纲”之源归于“天”。董仲舒先把封建社会的人伦关系移到了神秘的自然之天的身上,然后又反转来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把从社会移到天地、阴阳、四时之间的所谓君臣、父子、夫妇关系,说成是人间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关系的根据。这样他就把封建社会的人伦关系的根源归结到了自然及神秘的“天”,将“三纲”神秘化、神圣化、永恒化和普遍化了。
董仲舒把神学唯心主义的世界观运用于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中,并将其作为调整伦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发展了孔子提倡的君臣父子伦理纲常关系。
四、知行关系
对于知识的来源这一根本问题,孔子是承认有圣人的,他们可以不实践、不学习,生来就具有正确的知识。孔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因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这样,孔子就按照人们对于社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明确地把人们分为若干等级,以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尊卑贵贱。
另外,孔子有“性相近,习相远”和“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说法,董仲舒继承了孔子的说法。他所谓的“圣人之性”就相当于孔子的“上智”,“斗筲之性”就相当于孔子的“下愚”,“中民之性”就是“性相近,习相远”。他还说“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
董仲舒除了讲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又把人分为圣人、仁人、君子、贤人、善人、正人、庶人、小人,不仅有既定的称谓,而且可以有相应的职务。他指出圣人、仁人可以当三公;君子,贤人可以为卿;善人可以为大夫;正人可以为士。
董仲舒关于圣人之性的规定,是当时皇权绝对化在人性论上的反映。他把圣人之性说成是超人的绝对善性,这同太一神的至高无上性是一致的,也同他政治上的大一统,思想上独尊儒术的建议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与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相适应的。董仲舒同孔子一样对斗筲之人十分轻蔑,说他们“弗系人数而已”。在三性中,上下两性是对立的两极,董仲舒把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规定为纯粹的仁义和完全的为生为利,这无疑是对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发挥。
董仲舒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深得春秋公羊学大义,融会儒家各流派及诸子百家的学术思想,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建立了以“天人感应”为核心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与时俱进地适应和满足了汉武帝“大一统”的需求。董仲舒的思想,不仅只是哲学思想,还有政治法律思想,社会经济思想,教育思想,历史思想,这些都为当时的社会和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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