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有哪些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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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9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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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

1、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续执行。

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通过上文对中国校园暴力法律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知道,校园暴力案件主要是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有所规定,情节如果较轻,那么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较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考虑到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一点改变,对重大案件的年龄进行了下调,也就是14岁的少年也是可能被判刑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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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有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刑法、未成年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详细规定了校园暴力的行为人责任:

1、刑事责任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等等。

2、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度小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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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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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0 · TA获得超过15.2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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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

第一点:作为个人,我们绝对不能参与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并非无源之水,它的存在标志着有些学生在心理上出现了问题。而作为健康的我们,如果参与了校园暴力,只会让那些本来心理就有问题的人,雪上加霜。因此,从源头将校园暴力阻止,才是有用的方法,绝对不能参与到校园暴力的活动中去。

第二点:我们看到校园暴力也不能熟视无睹。

有的人可能会说,反正受到暴力的又不是我,我为什么要去管?万一被人记仇了怎么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校园暴力必须禁止,如果不管不顾,只会让校园暴力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这对整个校园精神文明的建设都是有害的。

况且,如果有一天,遭受校园暴力的人是你,倘若你的大声呼救没有任何人去帮助,你会是怎样的心情呢?因此一旦见到校园暴力,一定要及时通知家长和老师,不要自己去劝阻,这样也有可能对你自身造成危险。

第三点:家长与老师一定要与有暴力倾向的同学进行深入沟通交流。

校园暴力并不是无缘无故的,那些有暴力倾向的人心里一定有着某些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才能真正解决校园暴力。作为学生时代最亲密的人,老师和家长是同学们唯一能够倾诉的对象之一。

他们为这些同学提供正确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了解到他们的问题,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去解决这些问题。    

预防校园暴力,人人有责。要想做到这点,需要学校,家长和学生的全力配合,不要让校园暴力污染了整个校园的精神文明,学校成为学生们真正的学习圣地,而不是遭受迫害的暴力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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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创业者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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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防治校园暴力的方法主要是加重学校与家长的监管保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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