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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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南达科他州案以来,销售税关联已成为最重要的销售税问题。当企业与某个州有销售税税务关联时,就需要注册、收取、申报销售税。
卖家该按什么频率申报销售税?零申报又是什么?我不在某个州卖货了,能注销掉销售税许可吗?
01如何确定申报频率?
当卖家在某个州申请销售税许可时,IRS会根据你提交的材料,给出一个申报频。一般来说,销售税申报的频率,是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度进行。
它并非一成不变。IRS会依据卖家的业务体量的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一般来说,销售额越大,IRS要求的申报频率,也就越频繁。而如果你申请了零申报,则很快就会收到申报频率调整的通知。
02什么是零申报?
很多人容易产生一个误解:零申报=不用申报。
零申报,其实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产生应税销售,因此没有销售税税款需要提交。但只要你在某个州有经营活动,就需要注册销售许可;在某个州有销售许可,就有销售税申报的义务。
所以,即使你在某个州没有进行任何销售,到了固定时间,还是要提交销售税申报、履行销售税申报的义务——虽然听起来确实比较麻烦。一旦不进行申报,公司将面临IRS的罚金处罚。
03能注销销售税许可吗?
如果公司在某个州注册、并收取过销售税,但现在已经不存在销售税税务关联的话,是否能注销,取决于卖家申报了多长时间。
一般而言,IRS会要求卖家在持续申报六个月后,才能正式接受销售税注销的申请。IRS认为,卖家的业务活动,使得卖家已经在该州建立了市场。即使销售税税务关联出现终止,但之前的该州买家可能会存在复购行为,卖家的市场依旧存在。
这种“持续关联”的概念,主要出现在销售税审计期间。这种情况下,IRS会在提交最终申报表后的一段时间内,评估未征的销售税税款。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卖家的业务形式是“一件代发”,也需要留意其中的销售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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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10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东北地区2004年7月1日起、华中六省市按照实行扩大抵扣范围的时间2007年7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由于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所以原价也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
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计价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头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同类完全价值计价;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税
2024-05-27 广告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
4、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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