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为发起人,股东无人数限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关键词对比: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五人以上无人数限制。
(2)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键词对比:所认缴的出资额/所认购的股份。
请注意“出资额”这个词。出资额分为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实际上,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出资额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原《公司法》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某股东没有出资或来不及出资公司就破产了,则他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新《公司法》将“出资额”改成“认缴的出资额”,弥补了这一缺陷。
(3)有限责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无论是股东的构成信息的披露,还是说对债务承担的责任都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规模更大。
从最重要的债务承担责任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可分为一人有限公司和多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自身所有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是说这个公司只是他一个人的,赚多少钱都是他的,赔多少钱也都是他的,假如这个公司的市值卖出去是1000万,但是现在欠了2000万,那么他将背负1000万的债务,如果说是多人的话,这个债务将承担分贷连带责任,5个人每个人负担200万的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对来说自由了,他们以自己认购的出资额维权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比如说他们认购的股金是100万,那么这个公司经营亏损了,这100万赔没了,他就不再负有连带责任了,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必须是两个人即以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通常都比较大,到最终看实在不行了就破产清算清算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有的首先是税收,然后公司的职工薪酬到最后的最后才是那些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要求也比较高,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求了最低的股东数没有要求上限有限公司是50人以下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拥有无数个股东,只要我们买了这个公司的股票,理论上来说都算是他们的股东,因为有这么多的股东要了解公司的信息,所以他们得定期披露公司的财报,基本上是4月30日之前公布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公司,叫做两合公司,其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两合公司同时具备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特点。同样的,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两合公司的。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另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股东人数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即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出资设立的,且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人数无最高额限制。
承担债务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转让股份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注册资本的区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织机构的区别。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扩展资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3)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
(4)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6)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1)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2)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答: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模、设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所以为适合不同需求的投资者,在选择公司形式时,应考虑发起人的财产能力、经营能力、长远需求。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私密性高,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公司运营上具有灵活性,其设立、运作步骤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则规模庞大,公众性强,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往往股东人数众多,公司的决策也按持股票数量掌握话语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出于保护公众的目的,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更严格、更复杂。
两种不同公司形式主要区别如下:
一、股权表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二、设立方式及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 :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三、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四、公司资本规模(上海自贸区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上市公司五千万元。目前国务院已经开会要求全国推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执行细则;
五、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
有限责任公司: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
六、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因而股权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
七、社会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更难操作,公司财务状况也难于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
扩展资料:
公司一般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公司纷纷设立,按章程从事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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