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业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物业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
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拓展资料
一、法规渊源来看,《物权法》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法的等级效力,行政法规必须服从法律,包括立法的原则和条文;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
为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物业管理”立法必须明确的几个法律本质问题:
1、必须明确“物业”和“业主”的法律概念。
“物业”和“业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物”就是指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一幢大楼而言,就是指民(私)法上所称的“建筑物”,是一种有形财产。
建筑物的“物权”就是建筑物的财产所有权,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我国,它包括建筑物本身的房屋所有权和其所附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法律意义上,物业就是指建筑物及其所有权;业主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2、必须明确单元套房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在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对共有财产的全部平等地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这里还必须澄清的一点是: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是平面(面积)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则是立体(包括房屋使用面积所对应的空间)概念。
3、必须明确民事意思自治与立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意思自治就是指契约自由,国家、政府不主动、直接干预私权领域和民商事行为,国家处于民商事行为的“游戏规则”(既法律)的制订和裁判者地位。
4、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立法的法律类型。
民事立法调整的是平等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商事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行政立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和颁布,从立法主体上讲,该条例只能是行政立法,调整国家物业行政管理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行政关系。如果要调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制订。
5、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的主体。
管理有民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别,如我国对房地产所有权采取登记注册制度,那么,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的登记行为就是一种物业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为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