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高人帮我解答一下此题!! 是关于经济法的!!!

2001年9月26日,兴隆广告公司为奖励职工王某对该公司做出的特殊贡献,以500元的价款从某百货公司购果汁机一台,作为奖品奖励给王某。王某收到后,又将该果汁机送给其表妹刘... 2001年9月26日,兴隆广告公司为奖励职工王某对该公司做出的特殊贡献,以500元的价款从某百货公司购果汁机一台,作为奖品奖励给王某。王某收到后,又将该果汁机送给其表妹刘某。10月16日,刘某按照所附说明书使用果汁机榨果汁时,榨汁容器突然炸裂,刘某被飞出的碎片击中,并造成头部多处受伤。刘某家人发现后,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治疗15天后,伤口基本痊愈,但面部留下三处永久性疤痕。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1300元,住院期间,刘某母亲一直请假在医院陪伴护理,其所在单位扣发半个月工资、奖金,共650元,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榨汁容器使用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院后,刘某就其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多次与百货公司交涉,但百货公司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榨汁机不是由其生产,并且,榨汁机并非由百货公司出售给刘某,因此,拒绝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1)百货公司拒绝向刘某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2)刘某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寻找法律的保护?
(3)本案的最终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4)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就哪些损害主张赔偿?
谁能帮我解答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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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3561322
2011-01-04 · TA获得超过212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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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销售商与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
2.向消费者协会请求协调、向质量监督部门举报、向法院起诉。
3.由销售商与生产商连带。销售商可向生产商追偿。
4.人身伤害、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均可主张赔偿。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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