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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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永醉7134
2020-11-03 · TA获得超过13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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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货币(商品货币)
实物货币是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相等的货币。实物货币是人类最早的货币形态。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各种商品,如米、布、木材、贝壳等,都在不同时期扮演过货币的角色。但这些实物货币都有其缺点。如体积笨重,不能分割,携带不方便等,无法充当理想的货币。实物货币是与原始的、落后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速度的扩大,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材料逐渐转到那些适合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金属身上,出现了金属货币。
2.金属货币金属货币是指以金属作为货币材料,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由于金属矿藏的发现、开采以及手工业的发展和熔炼技术的发明,金属在交换中逐步成为主要对象,从而使金属成为货币材料。金属货币的演化经历了由贱金属到贵金属,由称量货币到铸币,由私人铸币到国家铸币的演变过程。
货币金属最初是贱金属,多数国家和地区使用的是铜。贱金属与初步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是相适应的,但后来存在货币材料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争夺原材料的问题,而且由于价值量的降低,不适应大宗交易。随着贵金属的开采和冶炼技术的提高,于是币材由铜向银和金过渡。到19世纪上半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处于金银复本位货币制度时期。
金属货币最初是以条块状流通的,每次交易时要称其重量估其成色,这时的货币称作称量货币。英镑的“镑”,五铢钱的“铢”都是重量单位,从中可以看出称量货币的踪迹。称量货币在交易中很不方便,难以适应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第三次大分工——商人阶层的出现,一些信誉好的商人就在货币金属块上打上印记,标明其重量和成色,进行流通,于是出现了最初的铸币,即私人铸币。当商品交换突破区域市场的范围后,金属块的重量和成色就要求有更具权威的证明,于是国家便开始管理货币,并凭借其政治权力开始铸造货币,于是经国家证明的、具有规定重量和成色的、铸成一定形状的国家铸币出现了。
金属具有实物货币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如:价值比较稳定,质地均匀,易于分割、保存,体积小、价值大,便于携带等。
中国最早的金属货币是商朝的铜贝。商代在我国历史上也称青铜器时代,当时相当发达的青铜冶炼业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交易活动的增加。于是,在当时最广泛流通的贝币由于来源的不稳定而使交易发生不便,人们便寻找更适宜的货币材料,自然而然集中到青铜上,青铜币应运而生。但这种用青铜制作的金属货币在制作上很粗糙,设计简单,形状不固定,没有使用单位,在市场上也未达到广泛使用的程度。由于其外形很像作为货币的贝币,因此人们大都将其称为铜贝。据考古材料分析,铜贝产生以后,是与贝币同时流通的,铜贝发展到春秋中期,又出现了新的货币形式,即包金铜贝,它是在普通铜币的外表包一层薄金,既华贵又耐磨。铜贝不仅是我国最早的金属货币,也是世界上最早的金属货币。
3.代用货币
代用货币是在贵金属货币流通的制度下,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货币符号。代用货币的本身价值,低于其货币价值。
杨小天百事通
2022-04-06 · 一句话共享知识,简单聊知识。
杨小天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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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货币也称商品货币2.金属货币3.代用货币4.信用货币。由于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尤其是信用制度发达的国家,信用货币的构成比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现钞货币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存款货币越来越多,这就为银行通过电子计算机划拨资金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拓展资料:
1、当市场处于物物交换阶段时,交换能否发生取决于交换双方的供给与需求互补性,这种互补性并不总是存在的,可能甲余A 缺B,而乙余B缺D,如果只存在甲乙双方,那么交换就无法进行。假定存在丙,他余D缺A,那么在某个约定下,交换就可以在甲乙丙三者间以双方交换的形式发生。 这个约定就是:乙与丙约定可以用A来换取D,这样他就可以用B来和甲交换A,尽管A并不是他最终需要的,它充当了交换媒介的角色。我们把在这个事例中的角色延伸开来,把甲指代成买家,乙指代成卖家,丙指代成市场,它既可以是某个丙,也可以是内部存在交换的组合。这样A就充当了通货的角色,即甲用A来向乙购买他所需的B,而乙则持有A并用它来和丙交换D。
2、当交换在更大范围内发生,交换双方供给与需求双向匹配的重要性就不断降低,如果市场的规模足够大,那么就总存在可能的第三方,他能够提供缺失的供给来满足交换者的需求。这个第三方就是市场,市场是包含所有交换者的总体。在上述甲乙丙交换的例子中,我们假定丙包含丁、戊和庚来做一个一般的说明:假定丁余D缺E,戊余E缺F,庚余F缺A。显然,交换如果能够进行,乙、丁与戊都应该和A的接受者约定A可以换取其所需,于是乙、丁与戊就有了一个共同的约定。我们再追溯A的来源,甲的A从何而来呢?存在两种可能:交换所得或者自行产出。如果是自行产出,那么甲就成为一个通货的生产者,进一步说是货币的发行者,他显然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即A可以用来交换其所需,因为他正在这么做。如果是交换所得,我们不妨称呼这个交换对象为天干,那么甲与天干交换得到A的时候,乙就成为来自市场的第三方,甲也应与乙约定A可以交换其所需,故甲乙就有了一个共同的约定。我们把这个事件中的交换关系进行简并,我们就得到一个结论:只要交换者与市场能够达成一个约定,约定某个物品对其他物品的交换权,那么交换就总能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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