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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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审批;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申请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3.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4.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5.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6.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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