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年检怎么提供交强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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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日常在线分享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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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手机上自己保险公司APP,调出自已约电子保单。或者是报车牌号,平管所电脑上也能查到。当地保监局和车管所都是联系好了的。目前续保的交强险都是电子保单形式,去验车时可以打印交强险的电子版,或者去所投保的车险公司打印一份原始保单,保险公司有记录的,就可以完成验车过程。
拓展资料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全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免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车船税纸质凭证业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目前,在全省已实施交强险(车船税)电子化保险凭证(以下简称“电子保单”)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等相关业务,并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1)上保险的时候给打一张备份放在车里(2)买保险的时候留个邮箱,买完立刻就发送到邮箱里来了,不用自己费尽去找 (3)让保险公司帮助查找,发送过来后自行打印同时打印时需要确认保单的完整和准确性: (1)完整性校验,即PDF文件是否被修改。 (2)身份校验,即是谁对这个文档负责,电子保单的责任人是保险公司。 (3)时间戳验证,即电子保单的签章时间。
一、 电子保单年检怎么办 去验车时可以打印交强险的电子版,或者去所投保的车险公司打印一份原始保单,保险公司有记录的,就可以完成验车过程。
二、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玉米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 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 玉米种植户、玉米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 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 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 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 与玉米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 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 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 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 3 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玉米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二)保险玉米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 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 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或种植成本 (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 成本、地膜成本、地租成本、人力成本等)确定,具体保险 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齐苗 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 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 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 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 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 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 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 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确定属于保险责 任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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