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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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并轨,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实现全覆盖。当月,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领到每人每月80元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力争7月底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发放到位,年底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待遇享受率达到100%。
按照《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我市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调整。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统一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确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缴费档次。要引导群众早缴费、多缴费,最低年缴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本人上年度缴费标准。三是调整财政缴费补贴(进口补)标准。具体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含200元)以下档次的,财政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5%,县市区财政承担75%。个人缴费越多,财政补贴越多,鼓励个人多缴费。四是提高基础养老金(出口补)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最低不应低于8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国家级试点县的由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未纳入国家级试点县的,省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5元的50%,剩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县市区人均财力分类承担,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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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力争7月底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发放到位,年底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待遇享受率达到100%。
按照《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我市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调整。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统一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确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缴费档次。要引导群众早缴费、多缴费,最低年缴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本人上年度缴费标准。三是调整财政缴费补贴(进口补)标准。具体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含200元)以下档次的,财政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5%,县市区财政承担75%。个人缴费越多,财政补贴越多,鼓励个人多缴费。四是提高基础养老金(出口补)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最低不应低于8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国家级试点县的由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未纳入国家级试点县的,省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5元的50%,剩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县市区人均财力分类承担,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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