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 军用土地是军队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陆军设防、海防、空防、通信、二炮阵地、军队人防工程,试验场地,试验基地,训练场,靶场等国防工程用地;
(二)部队、机关、院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干休所、家属院等营区用地;
(三)军用仓库用地;
(四)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管线用地;
(五)军队系统工厂、农场、马场、矿山、林场、果园、养殖场、盐场等用地;
(六)军队系统的宾馆、招待所、商店等用地;
(七)军队明确保留的旧机场用地和其它用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 :军用土地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合理使用,保障战备需要,方便部队生活,充分发挥土地的军事、经济效益,为国防现代化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军用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下的按级负责制。各级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管理和使用好军用土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全军官兵都有保护军用土地的义务,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丢弃,不准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兑换以及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