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原因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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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不少人会碰到买卖二手车辆之后,保险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及时更新。那更新被保人是否重要,如果没有更新在车辆出险时会到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案例深入了解。
案例详情
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辆保险合同为由,将某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谭女士控诉保险公司合同一案在2003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事情的起因如何呢?谭女士于同年的10月从徐先生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品牌为捷达,并且也依法为这辆车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徐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的顺义支公司进行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在同年的10月和11月,该车在这两次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谭女士都是拿着徐先生的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但是在2004年2月,这辆车又一次发生了交通意外!谭女士还是和之前一样,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受理赔申请后,认为谭女士并没有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所以拒绝了对这次事故的赔偿。该车已经过户给了谭女士,而且之前两次出险之后也均获得理赔,为何第三次保险公司就拒绝赔偿了呢?

案例分析
谭女士这里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情的时候,都是她自己拿着徐先生的身份证前往办理,说明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情况,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既然之前已经同意理赔,就代表保险公司认可了谭女士的理赔行为,所以谭女士对保险公司提出起诉,起诉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但是该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确实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谭女士并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且在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也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被保人的更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徐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谭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的起诉。
那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否有什么依据?
根据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那么从这个案件中,我们需要知道再买卖二手车时,该车的保险被保人也需要进行更改。那我们来了解一下,车险的被保人如何更改,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
1.需要准备的材料
投保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新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如果是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则还需要准备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等。总结一下就是:过户了的话要新车主身份证,过户后新的行驶证复印件,老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保单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一般要老车主本人去。
2.办理条件
如果车险新的受益人不是被保险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那么被保险人需要本人到场才能进行办理。
附加险的受益人必须与主险受益人保持一致,不能单独进行办理。
3.办理流程
被保险事先要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且预约办理业务的时间。当然每个保险公司办理业务的流程和所需时间都不同,但是大致都需要携带好材料,进行预约办理。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及时更改保险受益人的重要性。而且在法律中也有规定,《保险法》第41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所以在文章的最后,想提醒所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论购买什么保险,只要发生变化需要更改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都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事故,需要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如果你对保险有任何疑问,可以去找专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去咨询。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因为专业的团队,会根据你的问题及需求量身定制方案,百保君—拥有专业及强大的保顾团队,为你匹配到最适合你的专属顾问,上百度搜索“百保君”为你提供更专业的保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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