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户口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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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长期在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4)因战因公致残。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没有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长期在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4)因战因公致残。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没有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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