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先生农村习俗办酒,没有领结婚证,并且生一个男孩,他现在在外面跟别人同居,算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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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只办酒席、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在补登记之前,双方因性格不合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想要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呢?
网友咨询:结婚四个月,没领证,婚后感情不合,我想离婚,
结婚四个月,没领证,婚后感情不合,我想离婚,女方要12万,如果不给她不拉回嫁妆,我该怎么办?
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侯楠楠律师解答:
没有办理结婚证,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分开就好了。至于财产问题可以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
侯楠楠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未登记是构成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即: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分割点,在此之前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以事实婚姻对待,在此之后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而仅根据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后面也没有补办结婚证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侯楠楠律师普法:
如何“离婚”
“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是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因此不存在“离婚”,而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若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子女,起诉到法院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同居关系由双方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行解除。
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法同居期间的合法财产法律予以保护。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且对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则可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
在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时候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便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无法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那同居期间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赠与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方交付、受赠方接受即赠与关系成立。仅在具有法定情形下,赠与人方可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适当帮助原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侯楠楠律师补充:
小孩抚养问题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10周岁以上),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如何处理?
1、同居关系自然解除
2、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侯楠楠律师总结: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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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侯楠楠律师解答:
没有办理结婚证,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分开就好了。至于财产问题可以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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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是构成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即: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分割点,在此之前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以事实婚姻对待,在此之后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而仅根据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后面也没有补办结婚证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侯楠楠律师普法:
如何“离婚”
“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是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因此不存在“离婚”,而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若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子女,起诉到法院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同居关系由双方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行解除。
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法同居期间的合法财产法律予以保护。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且对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则可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
在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时候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便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无法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那同居期间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赠与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方交付、受赠方接受即赠与关系成立。仅在具有法定情形下,赠与人方可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适当帮助原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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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问题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10周岁以上),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如何处理?
1、同居关系自然解除
2、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侯楠楠律师总结: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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