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判断完自己属于哪一种消费者之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到假货后可用于维权的方式有:(1)首先保留有效证据,找商家协商解决,要求商家赔偿或者退货;(2)若协商不成则可以打电话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3)再者,若商家执意不愿意赔偿,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普通的消费者购买到假货时,从质量、材质、性能、用途等方面便可以发现该商品和自己本来要购买的商品存在出入,即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是存在质量瑕疵的,此时可以认为认定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的,理所应当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货时的法律权利则不能完全与普通消费者应有的法律权利等同,因为职业打假人是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专门利用相关赔偿的法律条文谋生的人,本质人而言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这一群体不是必然能获得商家相应的劣质商品的赔偿,需要细分所购买商品的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就需要看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属性来进行研判。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属于食品类的(含酒水等),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时,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