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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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鸿铭

2016年10月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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