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养殖业占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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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用地必须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绝对不应予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解决养殖事项个人申请,经村镇认可后,到畜牧部门解决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
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解决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保证不改变用途、停养后及时复耕等)。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3、养殖用地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解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须交纳有偿使用费和造地费;
4、解决养殖备案手续后,不得改作他用。停止养殖后及时复耕,否则按照违法占地处置,予以拆除和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解决养殖事项个人申请,经村镇认可后,到畜牧部门解决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
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解决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保证不改变用途、停养后及时复耕等)。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3、养殖用地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解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须交纳有偿使用费和造地费;
4、解决养殖备案手续后,不得改作他用。停止养殖后及时复耕,否则按照违法占地处置,予以拆除和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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