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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继承权死亡一方遗产的权利,因为这种情况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同居的,则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继承权,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相互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同居的,则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继承权,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相互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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