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正在被强奸,丈夫不小心打死了强奸者,是否可以算正当防卫?
张某男和王某女两个人在网上认识,两个人都是已婚状态,见面之后互有好感,因此就都出轨了。有一天网上,王某女将张某男约到家中吃饭,期间两个人喝了点酒,张某男就想跟王某女发生性行为,但是王某女说在生理期就拒绝了。
没想到张某男喝了酒之后控制不住就要硬着来,恰巧王某女的丈夫回家了,看到这一幕就直接抡起椅子砸了张某男,最后张某男被砸中后脑勺,抢救无效死亡了。
首先来看张某男的行为判定。虽然张某男和王某女双双出轨,但是本案件中的性关系的发生并非王某女自愿的,生理期基本上不会跟其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张某男强迫王某女,违背王某女的意愿强行要发生性关系,因此张某男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再来看王某女丈夫的行为。如果张某男和王某女的行为是通奸行为的话,那丈夫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前面已经说到,张某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此王某女的丈夫行为可认定为“无过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所以王某女的丈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采取正当防卫主观上是为了制止正在对自己或他人发生的不法侵害。所以诸如“你打我,我还手”、挑拨对方先动手而后殴打对方的行为均因欠缺防卫意图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在正当防卫里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没有防卫限度上的限制——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能打死人的,如果打死人是属于防卫过当的是犯法的,除非对方正在做一些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的话打死人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