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
(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是办学的最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
(3)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时从各地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形成社区教育特色。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教育体系要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满足公民不同时期的多种受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沟通和联系。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扩展资料:
《教育法》的颁布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问题,实施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维护合法权益之间的教育关系主体,加快教育法制建设,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教育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全面教育管理依法,这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中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组织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是在中国定居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基本原则是指全部教育法必须遵循的准则。是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和研究的基本依据。由于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同,各种类型国家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各不相同。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个方面。
(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是办学的最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尊重;整个社会和公民负有通过一定方式支持教育的义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3)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对特殊地区、特殊教育对象予以扶助,主要是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保护女子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实行分权制衡,并通过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其他组织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4)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同时从各地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形成社区教育特色;国家实行统一的学校教育制度,同时通过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正规和非正规、普通和特殊,以及远距离教育等多种形式,满足公民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国家规定统一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同时支持学校办出特色。(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教育体系要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满足公民不同时期的多种受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沟通和联系。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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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
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