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而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也就是说,满足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四个要素,电子签章中的工作就具备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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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需符合的条件:
①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结合上述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署行为应该符合“真实身份、真实意愿、防篡改”要求。
除此以外,各地政府出台的有关电子印章的规定中对电子印章本身的规范性做了进一步要求,主要包括电子公章图形化特征需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电子职务章及电子私章印需与真实姓名完全一致。
首先,确认真实身份、真实意愿
签约方通过契约锁完成身份认证后,由CA机构颁发网络身份证。
契约锁通过短信认证、人脸、指纹等识别技术,来确保签署是本人真实意愿表达。
确认好签署意愿后,契约锁通过哈希算法对原文件算出一个与之唯一对应的哈希值,文件一旦修改哈希值就会变,确保文件的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
其次,利用公钥私钥的这两个特性完成文件加解密和安全传输
通过发件人的私钥对文件哈希值加密,生成数字签名。然后,将数字签名插入原文,用普通密码对原文件进行加密,得到加密文件。
接着,再用收件人的公钥对普通密码加密,生成数字信封。
最后,系统将这份普通密码加密后的文件和含有普通密码的数字信封一起发送给收件人。
收件人查收后,用自己的私钥打开数字信封获取普通密码,从而解密获取文件原文和数字签名;接着通过发件人的公钥打开数字签名,验证发件人身份,获取数字签名中的哈希值。
同时,系统会对原文再次进行哈希运算,如果得到的哈希值和数字签名中的哈希值一致,表明文件没被篡改。
只有掌握私钥的收件人才能打开。其他人,即使是平台相关技术人员也无权查看和修改,确保每一份文件内容安全。
最后,出现纠纷时,如果需要出具相关司法证明,借助存证体系,在线一键出证。让电子合同具有更加完整的法律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