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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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80周岁以上老人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学生儿童、大学生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六)住院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80周岁以上老人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学生儿童、大学生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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