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七)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汁师。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