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案例解读:影视作品中不完整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是否侵权?
《激情燃烧的岁月》 是一部大家耳熟能详的影视作品,该剧讲述了一位抗战军人对自己妻子终身不渝的爱与激情的故事,并获得了当年中国电视金鹰奖等多个奖项。但这部当年的经典电视剧却曾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被诉法院,究竟该剧存在什么法律问题?
因涉嫌在影视剧作品 《激情燃烧的岁月》 中非法使用《北风吹》、《解放区的天》等音乐作品片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将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影视)、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俏佳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大厦)、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音像)告上法庭。
原告 音著协称:>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间,张鲁就《北风吹》的乐曲,贺敬之就《白毛女》歌词,张敬安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词曲,欧阳谦叔就《洪湖赤卫队歌剧、剧本、作曲》的乐曲,娄生茂、吴洪源就《学习雷锋好榜样》的词曲,刘西林、胡守云就《解放区的天》的词曲,光未然、冼妮娜就《黄河大合唱》的词曲,玛拉沁夫、都鲁玛就《敖包相会》的词曲、郑小提就《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延安颂》的乐曲、刘嘉媛就《兄妹开荒》乐曲分别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著作权合同,将上述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信托给音著协。
2003年1月20日,音著协在北京图书大厦处购得22集电视连续剧 《激情燃烧的岁月》 (以下简称《激》剧)VCD光盘一套。该光盘套封上载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话剧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录制,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总经销,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及出版文号。在该剧中,制作方未经音著协同意,使用了涉案九首音乐作品。
经法院认定,具体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长安影视公司作为影视作品的制作方,能否在影视作品中不完整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