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和法院的关系
法律分析:法院与司法局无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审判组织,后者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法院是国家独立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法理上独立于政府,只向权力机关人大负责。司法局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政府属于行政机关,法理上也是向权力机关负责,具体负责法制宣传、律师管理、法律援助、调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监狱管理等方面。法院设置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属于审判机关。由于司法独立精神的要求,法院审判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各级法院在法理上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级别与各级检察长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