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如下:
1、控制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2、利用权。权利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意志去实现人格利益,即通过各种活动,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并满足自身需要。
3、处分权。格权在法律上的处分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通过法律行为(例如合同)的方式将其对部分人格利益的利用转让给他人,典型的处分方式如姓名(名称)、肖像的前并亩许可使用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蔽纯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