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世纪将艺术划分为美的艺术和什么两大类
在18世纪,CharlesBatteaux将艺术划分为“实用艺术”和“美的艺术”两大类。
艺术的定义如下:
关于艺术的观念,并没有普遍认同的定义,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框架下,艺术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事物,属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以自身独有的方式能动地认识世界。
在中西方古代社会,艺术一词指向各种技术活动。这种技术,乃是以人的道德目的为导向,根据对物之正确、理性、真实的知识而进行实践生产的一种独特形式。
现在普遍流行的艺术观念,采用了欧洲18世纪以来的分类,即以“美”的范畴统摄各门类,指绘画、雕刻、建筑、诗歌、音乐、舞蹈等活动。
纵观历史上关于艺术的观念,可以总结出艺术具有技术性、审美性和形式性的特征。从艺术涉及的对象来看,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接受者是社会各层人士,艺术表现的客观对象是社会和自然,艺术的创作活动的结果是艺术作品。
艺术具有技术性。总体来看,在西方,艺术一词的内涵大致经历了从蕴含知识、规则的技术手艺发展为依赖灵感、直觉的精神审美活动的变化。
其中,艺术作为蕴含理性之知的技术活动,历经了漫长的发展而形成了艺术论中的一个基本观念,而其作为带来感性愉悦的精神活动,是兴起于18世纪中叶,并持续在后世受到争议的一种观念。
总结来看,虽然关于艺术的观念在历史中发生过变化,但与自然打交道、探索物之“真”知的技术性,始终是其最显著、最悠久的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