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启埋改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 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遵守解除预告期 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悄判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 工资 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液圆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