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法考客观模拟题《民法总则》-单项选择题【11.16】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下列哪个表述是错误的?
A.甲怀孕,向乙借钱,乙不同意借给甲,但同意借给胎儿丙。甲于是以丙的名义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乙向丙提供借款10万元,借期5年,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
B.甲交通肇事导致乙死亡,乙妻有孕在身,胎儿丙出生后,可要求甲支付抚养费
C.甲怀孕期间,去医院产检。因医院的过失,胎儿畸形。胎儿活着出生后,才有权对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甲老年丧子乙,乙妻丙有孕在身,甲可以和胎儿丁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赠与给丁
参考答案
1.【考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答案】A。解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的。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A项错误,当选。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丙出生后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要求甲支付抚养费。B项正确,不当选。
胎儿活着出生,则胎儿自受胎之时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前后,胎儿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丙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C项正确,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
【思路点拨】本题涉及考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是考试重点内容。